
案情简介怀远股票
2008年1月7日,张三入职某公司。
2024年7月3日,公司向张三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将于2024年7月25日怀远股票到期终止,公司将不再续签。
2024年7月5日,张三公司人事李四沟通,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7月25日,公司向张三送达《劳动合同签订催促函》,载明:公司同意与张三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张三在合同到期前完成签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024年7月27日,公司向张三送达《劳动合同到期通知函》,载明:截至2024年7月27日,张三仍未续签劳动合同,视为张三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2024年8月8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88947元。仲裁后,双方均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怀远股票,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之间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三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向张三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三现劳动合同于2024年7月25日到期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张三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及张三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终止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公司辩称已于2024年7月25日提出与张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过程来看,2024年7月25日前,公司始终表示其具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且与张三一直在协商经济补偿数额。并且,2024年7月3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向张三送达,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撤销。公司于当日发出的《劳动合同签订催促函》对张三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违法终止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张三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张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公司于2024年7月3日通知张三现劳动合同在2024年7月25日到期终止后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虽然2024年7月5日张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被公司拒绝,之后双方就经济补偿进行协商。据此,可以确认2024年7月3日公司向张三发出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始终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张三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不得随意撤销。
因此,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向张三发出《劳动合同签订催促函》,又同意与张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张三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终止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向张三支付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号:(2025)苏04民终1301号
思考: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可以撤销之前所作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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